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人员离岗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单位全体职工。
第二章 人员离岗
第三条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有关部门应即时取消其计算机涉密信息系统访问授权。工作人员离岗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单位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本单位承诺或负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的义务,直至该秘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而无论离职人员因何种原因离职。
第四条 离职人员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本单位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单位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第五条 离职人员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公司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单位的财物,包括记载着单位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离职人员自备的,则视为离职人员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本单位,单位应当在离职人员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离职人员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但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单位将秘密信息复制到本单位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下离职人员无须将载体返还,单位也无须给予离职人员经济补偿。
第六条 离职人员离职时,应将工作时使用的电脑、u盘及其他一切存储设备中关于工作相关或与单位会有利益关系的信息、文件等内容交接给本部门领导,不得在离职后以任何形式带走相关信息。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信息化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